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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行政许可项目
 
 
2005-06-27


1.许可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含以下内容:利用新、改、扩建地下工程开办旅馆、商店等消防安全审查;参照境外消防设计规范的消防设计审核;新、改、扩建生产、储存化学易燃物品设施的消防设计审批;新、改、扩建摄制场所防火设计审批;新、改、扩建室内娱乐场所消防设计审批;新、改、扩建化学危险物品储存设施消防设计审批;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审核)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条。

许可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消防局、各区县消防处、科(大队)按现行分工分别实施:

(一)消防局负责下列建筑设计防火审核:

1.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2.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

3.建筑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建筑(含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储罐、技改项目和化工装置);

4.国家级、市级重点工程;

5.城市区域、卫星城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总体消防规划设计;

6.经济技术开发区符合以上五项标准的工程项目,由防火监督部建审处对当地消防机构审核情况进行技术复核后,再行发文。  

7.其他有必要由防火监督部建审处、重点一处、重点二处、危管处、奥运办审核的重要工程。

(二)上述情况之外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按照监督管辖和分工,分别由各区县消防处、科(大队)负责。

许可条件

1、规划局审定的规划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有建设单位如实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

3、全套正式蓝图装订成册,装入城乡建设档案馆的标准图盒,送审的正式蓝图应能表述清晰无误,且需有设计单位本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经审查符合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消防设计(专篇)以文字形式表述清楚,内容符合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建筑内部装修改造防火许可条件如下:

1、如实填报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按要求加盖公章;2、装修改造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等)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装修改造所在层面的原始平面图必须标出装修部位;3、改变或新增的消防设计方案(属于国外或委托国外设计的图纸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和其他法律程序要求;4、所送图纸必须是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并应加盖本年度报审专用章;5、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与装修改造的施工单位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书;6、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切实可行,用火用电制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许可数量:总量无限制(但每个工程只许可一次)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一般工程8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16个工作日内完成;1000平方米以下的装修工程审核时限为8个工作日,1000平方米以上的装修工程审核时限为16个工作日;需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30个工作日内完成。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申请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1)规划局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2)建设单位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

3)全套正式蓝图装订成册,装入城乡建设档案馆的标准图盒,送审的正式蓝图需有设计单位本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

4)消防设计专篇(文字方式表示)。

2.申请人申请建筑内部装修改造防火审核须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按要求加盖公章;

2)装修改造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等)装修改造所在层面的原始平面图(标出装修部位);改变或新增的消防设计方案及图纸(属于国外或委托国外设计的图纸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所送图纸必须是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并应加盖本年度报审专用章;

3)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与装修改造的施工单位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书,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和用火用电制度。

二、受理

1.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给予申请人受理回执单,将申报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

(一)初审

1.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报的材料和图纸及现场实际情况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本岗位责任人:初审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单,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基本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基本同意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单,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结审批,在审批单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二)复审

1.标准:申报的材料和图纸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业务处处长和防火部领导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副处长(副科长)副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单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单。

(三)审定

1.标准:与复审标准相同。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处长(科长)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 ,在审批单上填写审定意见,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单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四)告知

1.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2.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员办事结果;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并交业务部门归档。

对通过审定的,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报审项目暂退意见单》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报材料退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措施:

1、此项许可将作为考核评议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中,并建立投诉制度,对投诉案件做到件件有回复。

2、属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的审批项目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室定期更新受理情况并在网上予以公布。

 

2.许可事项名称: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含以下内容: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宾馆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新、改、扩建室内娱乐场所工程竣工验收;新、改、扩建化学危险物品储存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条。

许可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消防局、各区县消防处、科(大队)按现行分工分别实施:

(一)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建审处建审的项目由防火监督部验收办验收;

(二)其它项目按照管辖分工原则行使行政许可权。

许可条件:

1、建筑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2、取得建筑消防检测机构对申报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全检测报告,有钢结构的工程还应提供钢结构防火涂料厚度检测报告,结果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结论为合格;3、有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且符合有关法规授权施工范围;4、申报表上填写的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关产品)的规格型号并附检测报告,结论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和法规要求;5、申报工程现场已施工完毕,具备法定竣工条件,建设单位已依法组织建筑消防自检自验,且具备《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6、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竣工建筑消防安全的要求。

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须提供材料如下:

1、建筑内装修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通过,取得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2、取得建筑消防检测机构对申报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全检测报告,结果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结论为合格;

3、申报表上填写的装修材料(顶棚材料、墙面材料、地面材料、隔断材料、装饰织物等)的检测报告表明所检材料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4、申报工程现场已施工完毕,具备法定竣工条件,建设单位已依法组织建筑消防自检自验,且具备《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5、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竣工建筑消防安全的要求。

许可数量总量无限制(但每个工程只许可一次)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应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之内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报送以下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2)建设过程中消防部门的所有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3)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两份原件),有钢结构的工程还应提供钢结构防火涂料厚度检测报告;

4)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申报表上填写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关产品)的规格型号并附检测报告;

6)《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2.申请人申请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须提供材料如下:

1)建设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3)建设工程中消防部门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

4)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原件);

5)《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6)申报表上填写的装修材料(顶棚材料、墙面材料、地面材料、隔断材料、装饰织物等)的检测报告。

二、受理

1.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如经我局监督人员检查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的或者申报建筑工程现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经部长审批后退回原申报单位,待施工完毕后再行申报。

2.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给与申请人受理回执单,将申报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

(一)初审

1.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报的材料和现场实际情况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本岗位责任人:初审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单,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结审批,在审批单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二)复审

1.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报的材料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与审核标准相同。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业务处处长和防火部领导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副处长(副科长)副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单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单。

(三)审定

1.标准:与复审标准相同。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处长(科长)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 ,在审批单上填写审定意见,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单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四)告知

1.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2.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员办事结果;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并交业务部门归档。

对通过审定的,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报审项目暂退意见单》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报材料退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措施:

1、此项审批将作为考核评议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中,并建立投诉制度,对投诉案件做到件件有回复。

2、属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的审批项目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室定期更新受理情况并在网上予以公布。

注:受理人员应当向申请人发放《告知单》,申请人也可通过登录消防局网站直接下载相关申报表和《告知单》。

 

3.许可事项名称:歌舞厅、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许可(许可内容含歌舞厅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二条。

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或各区县消防处(科)、大队按现行分工分别实施: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或各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许可权限依照管辖分工权限行使审批权。

许可条件:

1、歌舞厅等公众聚集场所工程竣工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没有擅自更改原使用功能和与消防设计有关的内容;

2、有结论为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4、有明确的防火负责人和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5、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要求。

许可数量:总量无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

(一)消防机构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前往现场检查;

(二)消防机构检查后应在2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培训制度;

4)本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防火负责人名单。

二、受理

1.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给予申请人受理回执单,将申报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

(一)初审

1.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报的材料和现场实际情况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本岗位责任人:审核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单,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结审批,在审批单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二)复审

1.标准:申报的材料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业务处处长和防火部领导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副处长(副科长)副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单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单。

(三)审定

1.标准:与复审标准相同。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处长(科长)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 ,在审批单上填写审定意见,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单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四)告知

1.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2.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员办事结果。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并交业务部门归档。

对通过审定的,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报审项目暂退意见单》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报材料退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措施:

1、此项审批将作为考核评议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中,并建立投诉制度,对投诉案件做到件件有回复。

2、属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的审批项目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室每日更新受理情况并在网上予以公布。

 

4.许可事项名称:大型集会、烟火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活动现场消防安全许可(含具有火灾危险性群众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内容)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三条。

许可实施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或各区县消防处(科)、大队按现行分工分别实施:

许可权限划分: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将全市重点单位划分为一、二、三级,消防局负责审批一级重点单位,分县局消防处(科)、大队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重点单位。

许可条件

1、举办大型活动涉及的场所、建筑已经经过消防验收合格,程序合法,能够保证消防安全;

 2、有主办单位与场(馆)产权单位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书;

3、主办单位在举办活动期间有明确的防火责任人,有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4、布展安排、电气线路、设备、灯光安装及总用电负荷符合消防安全;

5、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充足,种类齐全适用。

6、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的要求。

许可数量:总量无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

(一)消防机构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前往现场检查;

(二)消防机构检查后应在2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的消防内容应包括:

1.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

2.主办单位与场(馆)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书(原件);

3.主办单位在举办活动期间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及防火负责人名单、应急预案;

 4.布展或装台的平面图、电气线路、设备、灯光安装的位置图以及总用电负荷;

 5.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

二、受理

1.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给予申请人受理回执单,将申报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

(一)初审  

1.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报的材料和现场实际情况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本岗位责任人:审核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单,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结审批,在审批单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二)复审

1.标准:申报的材料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业务处处长和防火部领导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副处长(副科长)副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单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单。

(三)审定

1.标准:与复审标准相同。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处长(科长)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 ,在审批单上填写审定意见,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单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四)告知

1.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2.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员办事结果。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并交业务部门归档。

对通过审定的,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报审项目暂退意见单》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报材料退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措施:

1、此项审批将作为考核评议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中,并建立投诉制度,对投诉案件做到件件有回复。

2、属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的审批项目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室定期更新受理情况并在网上予以公布。

 

5.许可事项名称: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许可

许可事项依据:《北京市消防条例》(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二十条。

许可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消防局、各区县消防处、科(大队)按现行分工分别实施:

消防局负责审批:

1)国家重点工程;

2)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3)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

4)基建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分县局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审批上述范围以外和消防局指定由分县局消防机构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和方案。

许可条件

1、该工程已取得《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结论为同意或基本同意;

2、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切实可行,用火用电制度符合消防安全;

3、有建筑工程甲、乙双方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

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施工现场平面图和文字形式表示,标明消防车道、消防临时用水和消防设施、器材安装计划和方案)符合消防安全。

许可数量:总量无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当场审批。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审核申报表》;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和用火用电制度;

4.甲、乙双方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施工现场平面图和文字形式表示,标明消防车道和消防器材)。

二、受理

1.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