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许可事项名称: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许可事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4条第1款。
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各分县局。
许可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及单位。
许可数量:无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10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采用网上申请或到属地公安分县局申请的方式。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由申办人填写《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包括《从业人员登记表》、《治安保卫组织登记表》),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法人代表任命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经营用房的产权证明或租赁使用协议;
(3)经营用房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书;
(4)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鉴定书;
(5)企业制定的各岗位安全管理制度,接待境外人员的应具备境外人员户籍信息报送能力;
(6)企业方位图、建筑内部平面图;
(7)利用人防地下室开办旅馆业,有人防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许使用证明书。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人工受理:申办人在各分县局治安支(大)队或政府综合对外办公大厅提交上述基本材料后,由接待民警填写《受理回执单》交付申办人,《受理回执单》应当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网上受理:申办人在网上按要求填写以上要求各事项的相应内容,受理单位负责民警收到申请后,24小时内在网上填写《受理告知书》做出回应。
三、审查
审查标准:
(1)形式审查:申办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
(2)实质审查:实地安全设施完备,达到安全条件。
(二)审查程序:
1、材料审核:民警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于申报材料不合格的,承办民警填写《申报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详尽列明申报材料存在的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后,交付申办人。
2、实地审验:申报材料合格的,要在审核完毕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审验,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1)选址审查,包括旅馆应有产权关系明确的独立处所,应和建筑中与旅馆经营无关的部分相互独立;不得在军事禁区等要害部门周围200米内开办。
(2)房屋建筑和设备设施安全审查,包括:
①利用楼房或地下室开办旅馆,须设两个以上的通道,距出口最远的客房不得超过60米,通风良好;
②有专用的能满足运行“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系统”要求硬件配置的计算机和用于传输数据专用网线或电话线;
③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的消防设施的安全证明或合格证书,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④客房内床位设置应符合人均不少于4平方米使用面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馆业开办行业标准(SB/T10268-1996);
⑤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三星级以上宾馆应安装电子门锁及监控设施。
(3)从业人员、安全保卫组织以及安全制度审查,包括:
有固定的从业人员;
建立企业治保组织并落实岗位责任;
安装“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系统”;
④建立旅客住宿信息登记、财物寄存、门禁、来访登记、情况报告、值班值守、应急方预案制定、企业平面图和方位图等各项安全制度。
实地审验情况要填写《旅馆业实地审验情况表》,由两名以上民警签字并经开办申请人签名。
3、审核批准:材料和实地审查均合格的,由治安支(大)队主管支(大)队长签署初步意见后,报请分县局主管副局长批准。
(三)审查时限
材料审核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实地审验要在材料审核完毕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批准要在实地审验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开办条件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予以告知。
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限累计不超过10日。由于特殊原因1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延长次数最多不得超过2次。
四、决定和送达
对符合开办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填写《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说明不予批准理由、不服决定的权利救济的途径及时效,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送达方式送达申办人。
五、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与延续条件: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改变名称等情况,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到属地公安分县局办理变更特行许可证有关内容。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在经营过程中,如有拆迁、翻修、扩建、改造等情况使原有安全条件改变的, 应由属地分县局对其现有安全条件进行实地审验,符合安全条件的,予以核发特行许可证。
旅馆业开业许可长期有效,不需办理延续手续。
(二)具体工作程序: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到属地公安分县局变更特行许可证有关内容。分县局应在3日内完成特行许可证有关内容的变更手续。
旅馆因拆迁、翻修、扩建、改造等使原有安全条件改变的,属地公安机关应在3日内组织进行实地审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在2日内完成特行许可证核发手续。
监督措施:
(一)通过公开办事制度、公布举报电话、110报警服务台等措施接受群众监督。
(二)上级机关通过调取检查分县局审批卷、目标管理考评、执法过错责任倒查和追究等实施内部监督。
2.许可事项名称: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刻制印章审批。
许可事项依据:《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公安部发布)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1999年国务院25号令)对刻制印章进行审批。
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及公安分、县局。
许可条件:申办材料齐全(具体见刻章换信应办理的有关手续)。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即时。
许可实施程序:
(一)公安机关刻制印章的审批权限:
中央在京单位、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各区县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驻京军事单位、大专院校、三资企业、各类全国性公司、全国、全市性大型活动组委会以及外省市来京刻制印章等的审批,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负责,其他单位公章的刻制审批,由用章单位属地公安分(县)局负责。经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去承制公章的企业刻制。
(二)刻章换信应办理的有关手续:
1、企业单位印章的审批手续:
(1)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需持上级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章样一式两份。
(2)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参股股东中包括法人股的应持其中一家法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章样一式两份。
参股股东中无法人股,即全部为自然人参股的,应携带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留存复印件),章样一式两份。
(3)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需持中方合资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章样一式两份。
(4)外商独资企业:需持所在区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章样一式两份。
(5)企业分支机构:需持企业单位介绍信、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章样一式两份。
(6)企业内设机构:需持本单位介绍信,并依据经营范围设立部门。其中,单位党委、工会、共青团等部门用章,需持相关上级部门介绍信,同时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章样一式两份。
2、行政、事业单位印章的审批手续:
(1)各级党政机关:持上级机关证明信,章样一式两份。
(2)经依法批准或者名称变更的事业单位;持上级单位介绍信,同时需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章样一式两份。
3、驻京军事单位印章审批手续:
军内党组织:持上级政治部门证明信;驻京军事单位(含军队所属的编外企事业单位):持上级军务部门的证明信,章样一式两份。
4、社团印章的审批手续:
社会团体:需持上级单位介绍信及社团法人证书原件,章样一式两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审批手续∶民办非企业单位:持上级单位介绍信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章样一式两份。
6、外省市单位在京刻制印章,持单位所在地县以上的公安部门的证明信,章样一式两份。
7、大型活动组委会,电视剧摄制组,书报刊编辑部印章的审批手续:
(1)大型活动组委会:举办全国性大型活动刻制组委会印章,需持归口部级以上单位批准文件和介绍信,章样一式两份;举办全市大型活动刻制组委会印章,需持局级以上单位的批准文件和介绍信及章样一式两份。
(2)电视剧摄制组的印章,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核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介绍信,章样一式两份。
(3)专题片摄制组的印章,持相关部委的批件,介绍信,章样一式两份。
(4)书报刊、期刊编辑部的印章,持新闻出版部门的报刊、期刊登记证,主管部门的介绍信,章样一式两份。
(三)审查决定
1、公安机关对符合刻制印章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理准刻手续,发放《刻制印章通知单》。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监督措施:
(一)设立投诉制度,对社会公布投诉电话110;
(二)对投诉案件做到件件有回音;
(三)监察部门定期对审批刻章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