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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管理行政许可项目
 
 
2005-06-27


许可项目名称: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许可项目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发布实施)

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分县局

许可条件:除60岁以上男性公民、55岁以上女性公民、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人民警察外,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含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前往边境地区均须办理边境通行证。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每证收费2元。

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对部分边防检查项目实行收费制度的通知》[89](边)字第106号。

许可时限即时办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申办人到分县局申请办理

(二)申办材料目录:

1.申办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审核意见或企业单位、公司法人审核意见。

3.社会无业人员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审核意见。

4.外省市人员、出国人员、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北京市工作寄住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本岗位责任人:派出所承办民警,分县局承办民警

二、受理、审查、决定

(一)受理标准

1.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决定程序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形式,即时办理,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或不齐全的,受理单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承办民警

监督措施:

1.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在各级人口管理接待窗口公示;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许可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建立投诉制度,市局人口管理处对外投诉电话87680222,对投诉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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